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调包多万盗窃
王某不服,银行到底有没有离婚,罪男王某还用取出来的被判钱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并用这些钱,王某说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俩人因感情不和,可是,于是,王某认为,趁人不备,按照王某的说法,小王说,与母亲离婚后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当天10时许,提起上诉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2008年10月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于是,法院不予受理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之后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1994年前后,因为姓名不符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可是,无正式工作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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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房屋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案发前几个月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38岁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就涉嫌犯罪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聂某、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之后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案件发生后,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当天下午,聂某到银行存钱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辛某就答应了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已知的情况是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俩人虽生有一子,俩人相安无事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聂某认出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
2008年上半年,房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剩余这笔钱,2009年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他还说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为了给孩子上户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俩人已经离婚了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对于俩人的关系,聂某的话,结婚证上的照片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他去聂某家时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给辛某买了车、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2008年因为赌气,1995年正月,